基金投资者承担的义务不包括-北京力恒富邦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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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契约的约定,基金持有人(投资者)的义务有:(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基金契约对基金持有人规定的义务来看,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是投资者的义务之一。
基金公司代人理财,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是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在基金管理人履行自身义务的前提下,基金投资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投资者应尽以下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
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持有人大会是基金持有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组织形式。
可以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事项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
基金持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基金契约也对您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后所负有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一般,基金持有人需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1.出资义务私募基金的本质是管理人将以非公开方式将向投资者募集来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
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了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承载着投资者全部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履行出资义务是投资者最核心的义务!
2.按照协议承担亏损的义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仅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对利润分配可自行约定,但是在亏损分担问题上,仍然要遵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因此,LP对于合伙企业的亏损均有承担的义务;
实践中,LPA中常见两种亏损承担方式,一种是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一种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从私募基金监管角度看,如果LPA中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实质上是保证不承担亏损的合伙人的本金不受损,属于变相保本,与私募基金的本质不符。
法律不禁止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进行结构化安排,可以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但是该等比例设置应有内在的商业逻辑,不得变相保本保收益!
3.保密义务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LP对其因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保密义务!
实践中,GP经常会以此为由限制LP的知情权,或者要求LP签订比较严苛的保密协议;
契约型私募基金同样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出资义务;
私募基金的本质是管理人将以非公开方式将向投资者募集来的资金对外进行投资?

2.按照协议承担亏损的义务。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协商不成的;
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仅允许有限合伙企业对利润分配可自行约定,但是在亏损分担问题上,仍然要遵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保密义务。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LP对其因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目标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保密义务。

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虽然不一样,但是,总的来说还是资金问题,基金公司还要承担基金项目真实性的,以及投资资金和利润的风险。
代理买卖机构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份转让协议前,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
在签署代理股份转让协议时,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
对不符合条件和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的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代理股份转让协议。
代理买卖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
应依照相关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

一旦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挂牌公司股份的,应督促其及时卖出,并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代理买卖机构应特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股份转让协议,并及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告。

代理买卖机构对违规转让股份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股交中心并协助进行调查,上海股交中心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亏本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