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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营销异议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5-07-07 04: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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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二)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三)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四)第二百四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五)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根据规定只要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受诉法院审查后成立,经裁定是可驳回起诉或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在债务纠纷诉讼案件中,债务人作为被告虽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不能以此作为拖延诉讼程序延长还款时间的手段。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规定是什么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某甲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更无需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条规定应理解为当事人对直接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院才应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本案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移交其下级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某基层人民法院是基于上级人民法院的移交对该案行使审判权,而不是因直接受理该案行使管辖权,也就是说,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是审判权的转移,而不是管辖权的转移。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如果把本案理解为是管辖权的转移,那么,如果某甲的管辖异议一旦成立,某基层人民法院就必须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显然就会违背这一“不得自行移送”的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某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其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定,该条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审查,亦即该条规定是硬性规定,只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异议,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裁定;(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该条规定本身就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如果将此理解为仅仅是审判权的转移,显然曲解了法律规定的原意,同时,法院也不可能存在对案件有审判权而无管辖权的情况;(三)如果对某甲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审查,而案件又在某基层法院审判,某甲不可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这显然就剥夺了某甲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四是对某甲的管辖异议进行审查,即使某甲的管辖异议成立,某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不违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的前提是移送的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该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它只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自己管辖的一审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三、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我之前在做工业缝纫机的时候(PFAFFGmbH),客户一般的异议在于:1、产品的功能和使用年限;2、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3、产品的的价格。当然,那时候我们做的是高端品牌,所以价格比较贵,市场上想雅戈尔这一类的企业比较容易接受,所以我们主要做市场维护,所以,具体客户有什么异议,我也只能说这么多。希望可以帮到你B答案解析:[解析]异议是双方意见的不统一造成的,与双方都有关系。司法鉴定异议处理的方法: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因鉴定意见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意见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意见。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二、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意见的目的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意见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意见。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意见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意见,使得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意见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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