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3)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未逾3年者;  (4)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者。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因贪污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对社会都是承担了相当的责任的,应当由有判断能力、信誉良好、有经营业绩、无劣迹的人担任。 为了防止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公司负责人的人员担任公司负责人,公司法明确规定下列几种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以上几项是对任职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又称消极资格的规定; 这些规定保护了社会的利益、公司的利益,也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必须重视和保证公司负责人的素质,使之符合社会利益、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要求。 延伸阅读: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下列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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